百戰經典之63:,涉嫌詐騙金額巨大,律師辯護得當成功爭取緩刑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在東北打拼多年的童新(化名),回到江西老家,經朋友介紹加入了以何某為首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中任線上推銷業務員。該公司推銷保健品的模式是:首先利用網絡平台投放廣告發布保健品的平面宣傳廣告,推銷聲稱具有豐胸、壯陽、降糖等功效的口服保健產品,在全國範圍內吸引顧客微信聯繫諮詢,然後由包括童新在內一線銷售部的業務員,根據公司培訓制定的“話術”模式,統一對外宣稱是健康養生的汪老師,針對諮詢者人的身體狀態進行虛假診療,誘騙這些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和產品功效上陷入錯誤的認識,藉機以微信、電話營銷的方式向客户推銷豐胸茶、唐不高、鉻孝母等系列保健品,謊稱服用這些保健品組合後能排解人身體內的毒素,能達到豐胸、壯陽、治好糖尿病等療效,一步步引誘客户購買本不需要的、根本沒有相應宣傳效果的高價保健品,共騙取5千多名被害人貨款共計人民幣1.5億元,其中童某涉案金額(銷售業績)達200多萬元。後因商丘某糖尿病患者,根據健康顧問汪老師的引導,藥費4500多元購買服用了兩個療程的“唐不高”系列保健品後,病情不但未好反而加重,感到被騙遂報警至案發。
二、關於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辯護策略
針對童某涉案金額巨大這一事實,一旦被認定為詐騙的主犯,將會面臨十年以上刑期的刑罰,故我們採取矯枉過正的辯護策略:1、公司業務是否構成犯罪方面:(1)以涉案公司有合法經營資質;(2)所售產品均是以OEM方式正規保健品生產廠家購入,並非自己製造,產品來源合法;(3)雖然業務員冒充健康顧問汪老師,但沒有冒充醫生,汪老師系公司業務總監的簡稱,並構成虛構事實,僅是誇大產品的療效,是一種商業欺詐而非犯罪。基於以上三點我們認為涉案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關業務並不構成詐騙犯罪,僅構成商業欺詐。
2、具體到童某個人,我們認為其入職是為了打工謀生,沒有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其職位系業務員,未能與公司的任何決策和管理,如果公司主要負責人構成詐騙犯罪,童某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3、無論童某的行為是構成詐騙犯罪或者是構成商業欺詐,其家屬均願意將在公司的全部工資所得共計11萬元退繳。
四、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我方大部分辯護觀點,童某被認定為詐騙共同犯罪的從犯,予以從輕處理,以詐騙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五年執行,沒收全部非法所得。
五、律師點評
經濟類犯罪,如果當事人涉案金額巨大,單純的罪輕辯護有時效果很差,依據案件事實做矯枉過正式的無罪辯護,雖然無罪的可能性不大,但法院往往會進行依法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從而達到從輕的辯護目的。
很多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在涉及刑事犯罪後往往處於焦慮、無助的狀態,往往把主要訴求放在取保候審上,而忽略了對案件實體的辯護的關注度,容易造成對當事人不利的局面。因此,律師建議,一旦涉嫌刑事犯罪,當事人的家屬應第一時間讓專業律師介入處理,傾聽律師的意見,密切配合律師制訂切實可行的辯護方案,做到有的放矢。專業律師更早地介入瞭解案情,既可以安撫被羈押的當事人,又能夠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幫助,最終實現儘早恢復自由的辯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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