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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幫工受傷,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南通通州區法院:被幫工食堂承擔傷者50%賠償責任

義務幫工受傷,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顧慧華 康嘯

義務幫工中不慎摔倒受傷,損失誰來負責?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法院最終判令由食堂承包人張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2萬餘元。

從2018年開始,孫某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到張某承包的食堂從事打掃衞生、洗碗、抹桌子等勞務,張某每月給其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後孫某嫌報酬過低,不再去張某承包的食堂務工。

2020年,孫某又自願到張某承包的食堂幫忙。張某因缺少人手未予拒絕,同意孫某免費在食堂用餐,但不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同年8月30日上午11時許,孫某在食堂幫工時不慎摔倒受傷,張某發現後即將孫某送回宿舍休息。不久後,張某妻子開車將孫某送到當地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經司法鑑定,孫某因骨折致左髖關節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對於孫某的摔傷造成的14萬餘元損失,無論是僱請孫某的建築公司,還是承包公司食堂的張某,均不願意承擔責任。

孫某訴稱其受僱建築公司,在中午休息時間到張某的食堂義務幫工,因食堂地面濕滑摔倒受傷。因而,應由建築公司與張某共同對其受傷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築公司辯稱,孫某不是在工作期間、工作區域受傷,行政管理部門也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經明確孫某系自願在午休時間到張某承包的食堂幫忙時摔傷。公司也沒有指派孫某去張某承包的食堂幫忙,對孫某的受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辯稱,其與孫某不存在僱傭或勞務合同關係,對孫某的摔傷也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對孫某的受傷負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孫某退休後在建築工地上從事生活區域門衞及衞生清潔工作,建築公司發放工資,雙方形成勞務關係。但本案中,孫某的摔傷並非在為建築公司提供勞務活動中造成,而是孫某利用中午休息時間自願至張某承包的食堂幫忙,不慎摔倒受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孫某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被幫工人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律同時也規定,幫工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義務幫工時也應負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孫某之前在張某的承包食堂務工,對工作流程、工作環境、工作要求等應已非常熟悉,其在幫工過程中摔倒受傷,自身也存在過錯。因而,應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酌情判令張某對孫某的摔傷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2萬餘元,其餘損失由孫某自負。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