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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辯護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賄案,個人犯罪變單位行賄,成功爭取緩刑

行賄罪辯護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賄案,個人犯罪變單位行賄,成功爭取緩刑

案情簡述

被告人董某是廣州市某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番禺區檢察院指控董某在該公司代理房地產交易人員向房地產交易登記所申請辦理二手房交易過户登記業務中,向交易登記所相關工作人員多次行賄且金額較大,使得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通過審核,完成過户,構成行賄罪。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辯護難點在偵查階段,董某被指控其行為屬於個人行賄,行賄多人、數額特別巨大,且沒有自首情節,在這種情況下,宣判緩刑的可能性極小。丁一元主任認為辯護工作不僅要在開庭時積極辯護,同時也要注重將辯護工作前置於審查起訴階段。因此在審查起訴時便提出辯護意見書,提前確立對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單位行賄和自首情節,結合銀行賬户流水單、房地產公司每一筆交易的去向、公司的收支狀況以及相關的證人的調查筆錄,辯護效果顯著。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予以採納。根據法律規定及被告人作案具體事實、認罪態度等因素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董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