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知名刑事律師成功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罪成功輕判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蔣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使用自己所有的“全國定製”微信號,加入多個微信羣並在多個網站論壇註冊賬號,發佈賣淫招嫖的信息,相應上游犯罪組織根據其發佈信息的數量向其支付報酬,截止案發,蔣某共獲利數十萬元,發佈數百個微信羣和數十個論壇。案發後,蔣某被某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刑事拘留。其家屬第一時間委託史曉東律師擔任蔣某的辯護人,為蔣某提供法律幫助。
二、辦案經過
本律師接受委託後,為了解真實案情,在一個月內,本律師多次到看守所會見蔣某,兩次到辦案派出所和主辦人員溝通案件,陸續提交了建議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見,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經律師多方奔走、溝通、協調,最終檢察院採納本律師法律意見,同意對蔣某不批捕,蔣某隨即被釋放,重獲自由。蔣某和家屬對律師服務,表示非常滿意。之後,該案法院也對蔣某適用了緩刑
二、判決要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向羣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羣組發送違法犯罪的信息,並獲利十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蔣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同時,蔣某在案發後積極主動足額退贓且自願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予以採納,依法對被告人蔣某某從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四、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的;
(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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