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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給招標人鉅額賄賂騙取中標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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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給招標人鉅額賄賂騙取中標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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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債的含義及其特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一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取得利益人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取得利益人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