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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如何分擔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如何分擔
1、第一種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第二種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7)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相當於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依法應當賠償的數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五的賠償責任;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合法停放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