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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雙方損失的該如何分配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雙方損失的該如何分配賠償責任?

一、交通事故造成雙方損失的該如何分配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應遵循民法中的因果關係,按過錯程度或公平責任來劃分事故賠償責任,再適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來確定賠償義務人及各自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⑴、責任機動車之間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即確定事故損害賠償總額後先由交強險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如未投保交強險則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後由未依法投保的責任人按保險責任限額先行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部分現按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確定賠償比例。一方全部責任的賠償100%;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在51%~49%之間承擔,同等責任各承擔50%損失。(這種劃分比例過於寬泛,不便於操作,爭訟的空間幅度大,不便於提高效率及及時快速調解賠償糾紛。針對這一問題,江蘇省高院等制定了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主次責任按70%、30%承擔。)

⑵、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武漢市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性意見:行人負全部責任的,減輕機動車方80~90%;負主要責任的,減輕60~70%;負同等責任的,減輕30~40%;負次要責任的,減輕20~30%。此規定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即使機動車對事故的發生無過錯的,也要給予適當賠償,但不能因此而過分加重機動車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交警部門是會出具相關的責任認定書的,出具責任認定書之後會根據認定書上面的相關內容來判定責任。然後雙方根據責任劃分來進行相關的賠償。如果雙方協商不下賠償內容的話,只能到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由法院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