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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依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規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多數人侵權,數個侵權行為中的每一個行為都是獨立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也都是獨立的因果關係,只是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產生同一損害後果,對被侵權人而言,只能獲得一份賠償,因此,數個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條規定的是承擔按份責任的多數人侵權,數個侵權行為中的每一個行為都是獨立的行為,但是,每一個侵權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侵權行為必須直接結合,造成一個損害後果。每個侵權人造成哪部分損害無法區分,只能根據侵權行為人對損害後果的原因力確定責任份額,侵權人之間按責任份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