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如何進行?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如何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需要結合具體情況。
1、購買的車輛未登記過户而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肇事車輛的購買人,即實際車主)。
由於車輛登記過户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並非民法典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無論車輛買賣多少次,也不論出賣方是否保留所有權,買賣雙方未辦理過户登記並不影響買方因交付而取得車輛的所有權。車輛交付其所有權轉移後,原登記所有人、原車主(包括連環購車中的原購買人)及原使用人、出賣方均為名義車主,因不是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喪失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因此,作為名義上的車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掛靠經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取得運行利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包括掛靠人(實際車主)和具有監督管理義務的被掛靠單位(登記車主)。
所謂掛靠,是指個人出資購買的車輛登記到某單位(如有營運資格的運輸公司或客運站)名義之下從事運輸,車輛所有權為車主個人所有。掛靠人為實際車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被掛靠單位為名義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其一,如果掛靠人以所掛靠單位的名義經營,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的管理費,享有掛靠車輛的運行利益並能支配車輛營運,其負有對車輛營運的監督管理義務,被掛靠單位應當在肇事直接侵權人不能賠償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二,如果掛靠人不需以掛靠單位的名義經營,被掛靠單位僅收取管理費承認車輛的掛靠關係而不支配車輛的營運,但不盡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在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下對能夠防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其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肇事直接侵權人追償。其三,如果被掛靠單位同意出資購買人將車輛登記掛靠在其名義之下,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購買車輛的實際出資人(掛靠人)獨自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作為登記名義人的被掛靠單位不是車輛的所有人,既不能從車輛運行中獲得任何利益,也不能支配車輛的行駛和營運,因而對掛靠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監督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施行後,《機動車管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對掛靠單位已不能再讓其承擔墊付責任。
3、承包租賃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直接侵權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發包人、出租人)。
在承包、租賃車輛民事法律關係中,發包方和出租方的權利是收取承包費和租金,獲取車輛運行定額收益,承包方和承租方的權利是獲得承包、租賃經營權和車輛佔有、使用、收益權。承包方和承租方履行了交納承包費和租金的合同義務後就可以獨立自主地支配車輛運行或取得運行利益,發包方和出租方作為車輛的所有人應在肇事直接侵權人(承包方和承租方)不能賠償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其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肇事直接侵權人追償。
4、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按出借人有無過錯分別不同情況確定責任主體。如果出借人(肇事車輛所有人)無過錯,車輛由借用人支配運行,出借人對借用人的行為不能實施任何控制,也沒有獲取任何收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直接侵權人(實際使用人,即借用人)作為責任主體負責賠償。如果出借人有過錯,如明知借用人無駕駛證或者酒後而借用,則出借人與借用人應按各自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現實中對於一起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賠償責任要進行確定特定的主體來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時,需要根據事故的實際侵害情況以及車輛所附帶的歸屬性質,就比如日常借用別人的車發生事故卻無法負擔賠償數額的只能連帶要求車主來承擔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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