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掛靠車輛的責任承擔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掛靠車輛的責任承擔

掛靠在現代生活十分常見,分為有償掛靠與無償掛靠,其中在運輸行業較為流行,有些車主將自己的私家車掛靠到一些有資質的運營公司進行運營運輸活動。雖然掛靠簡單、方便但是車輛在掛靠中出現了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就會出現糾紛,那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掛靠車輛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掛靠車輛的責任承擔

掛靠車輛責任承擔要分情況,一般情況之下,被掛靠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被掛靠的單位有過錯或者掛靠的車輛是掛靠在運營公司從事運營活動則別掛靠的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租賃、借用機動車車輛,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50條規定:“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出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借用或租賃的運行方式是車主(所有權人)未享有機動車的支配權,雖然是車主,也不對交通事故承擔責任。轉讓或出賣機動車,只要已實際交付,儘管未辦理過户登記,仍然還是法律上的車輛所有人,然而其未享有車輛的運行支配權,故其也不對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可以推斷出,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中車輛所有人與實際登記人不一致時賠償人為誰

《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的掛靠在出現交通事故時一般情況下被掛靠的單位是不會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掛靠的單位是運營單位,掛靠車輛從事運營活動,出現交通事故,則掛靠車輛與被掛靠的單位承擔連帶的責任。所以如果自己車輛掛靠到其他單位,在出現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掛靠車輛的責任承擔方不一定有被掛靠的單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