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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分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責任劃分如下: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三、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2.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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