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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辯護要考慮哪些特徵?

(一)關於犯罪數額和數量。

經濟犯罪辯護要考慮哪些特徵?

犯罪數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最重要的客觀標準之一。能夠準確把握刑法中規定的各類具體經濟犯罪中有關數額和數量的不同要求。

例如,辦理賄賂型經濟案件,就要注意關於數額計算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8年11月20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這一司法解釋,事實上也確立了這樣的原則,即受賄案件中收受他人物品的,受賄的具體數額應以行賄人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二)經濟實體類型和財產所有權歸屬。

經濟犯罪的準確定性,離不開對目前我國存在的各類公司、企業經濟類型的準確認識。同時要準確把握對各種混合所有制單位,以及企業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掛靠經營等經濟實體中的財產所有權的產權界定。

(三)主體資格和利用職務之便。

經濟犯罪與職務或職業犯罪緊密相聯。正確辨析行為人的主體資格身份要素,以及是否利用職務之便,是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環節。

(四)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大部分經濟犯罪都必須具備直接故意或“明知”的要件,而經濟犯罪要證明主觀上的目的,是一個十分複雜疑難的問題,必須通過客觀行為來具體分析推斷。同時,對具體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的辨析,也是認定相似犯罪,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主要方法

(五)收集和保全證據,審查判斷證據和運用證據認定案情。

熟練掌握收集證據的法定程序,主動、及時、全面的調查收集有利的證據;熟練掌握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能力的方法;注重對全案證據綜合審查,通過對證據的分析、比較、相互印證,避免片面性和傾向性;從而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

(六)量刑情節。

首先是主觀惡性方面。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人都存在多次將收到的賄賂財物退回的情節,這樣的行為不該被忽視,因為它體現了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這樣的情節應屬酌定從輕情節。

其次是坦白情節。幾乎所有的受賄案件都存在坦白情節,因為偵查機關不可能一開始就掌握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實。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2)如實交代對於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可見,坦白情節,有的是酌定從輕情節,有的甚至相當於法定從輕情節,因此,實踐中我們一定不要忽視對該類情節的認定。

標籤:辯護 經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