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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XX與通化市二道江XX人民政府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XX人民政府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區東文XX***號。

呂XX與通化市二道江XX人民政府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李XX,鄉長。

委託代理人:蘇成生,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XX與被告通化市二道江XX人民政府勞動爭議一案,本院於2018年2月8日立案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呂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呂XX停薪留職前拖欠的工資25,000.00元;2、要求被告補發2013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的工資45,885.00元;3、要求被告給原告呂XX落實醫療保險待遇;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呂XX1991年2月從二道江XX調到被告通化市二道江XX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二道江XX政府)工作的,是事業編制幹部。2003年8月本人申請經被告二道江XX政府批准同意停薪留職。二道江XX政府同意補交1993年至2003年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並同意交到呂XX退休為止,陸續償還尾欠呂XX的工資。呂XX停薪留職後一直在外地打工,2009年下半年呂XX回來多次要求二道江XX政府辦理提前離崗或恢復工作,二道江XX政府不予辦理提前離崗或恢復工作。2010年1月16日二道江XX政府將呂XX作為臨時人員解決處理。2017年8月被告二道江XX政府為呂XX辦理退休手續。呂XX放棄了2013年退休前的所有相關損失,現被告二道江XX政府對呂XX的尾欠工資、補發工資、應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均沒有按照國家政策給予落實,提起起訴想通過司法途徑判決。

審理查明:原告呂XX原是二道江XX會計,1991年2月借調到被告二道江XX政府工作。1996年4月16日經被告二道江XX政府同意、二道江區人事局批准呂XX為二道江XX政府聘用合同幹部,為被告二道江XX政府自籌自支工作人員。2003年8月30日呂XX申請,被告二道江XX政府同意,呂XX辦理停薪留職開始到外地打工。2009年8月6日呂XX向被告被告二道江XX政府申請恢復工作。2010年1月6日被告二道江XX黨委會形成會議紀要:一、自2010年1月起鄉政府每月支付呂XX一千元工資,到呂XX滿60週歲(以身份證為準)後,每月工資增至兩千元,直至其終生。此標準不根據任何在編人員工資變動而改變,每年年初呂XX必須提供公安機關證明其健在的證明,方可支付工資,如果沒有提供公安相關的證明,鄉政府視為其死亡,不再支付其工資。二、從2010年1月起呂XX享受二道江XX其他退休人員的節日福利待遇。三、呂XX承諾放棄其在鄉里工作期間的尾欠工資,同時認可其本人與二道江XX不再存在任何債權債物關係。四、呂XX的情況屬於特例,對二道江XX其他人員不具備參照作用。五、呂XX工資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15年4月17日呂XX開始來區裏上訪。2017年8月被告二道江XX政府為呂XX辦理退休手續。2017年11月6日被告二道江XX政府作出呂XX信訪事項處理意見。2018年1月2日呂XX向通化市二道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日通化市二道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通二區勞人仲字[2018]第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呂XX不服該通知書,於2018年2月8日起訴至本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呂XX是被告二道江XX政府自籌自支工作人員,2003年8月30日辦理停薪留職。2017年8月被告二道江XX政府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根據呂XX向本院提出的三項訴求審查,均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原告呂XX的三項訴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何社會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均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第一項訴求應由原告提供充分證據,按照追索勞動報酬的普通民事案件審理;其餘兩項訴求均屬於落實退休後待遇的問題,不是勞動爭議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呂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呂XX承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雲濤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