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誰?
勞動合同侵權責任可能由職員承擔,也可能由單位來承擔。對於受害這來説,若是發現侵犯自己權益的人是某單位的職員,且該職員是由於工作的原因才會自己造成損害,那麼就可以直接向該職員的單位提出賠償請求。
勞動合同侵權責任可能由職員承擔,也可能由單位來承擔。若是職員的過錯才導致侵權現象發生的,那麼單位在支付賠償後,可以向職員追責。
單位若是侵犯了職員的權益,一般需要以職員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準,計算需要支付給職員的賠償金。如果職員由於工作的原因,侵犯了其他人的權益,此時提出也是由單位擔責,但若是職員存在過錯的,單位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採取扣工資等的方式,來向職員追責。
1、承擔職工工傷保險的法定責任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產等情況下獲得賠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當地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加入工傷保險是企業的法律責任。目前,從實際出發,一方面要對沒有參加職工保險的企業加強法律意識的教育,另一方面在審理勞動合同損害賠償案件時正確把握,只要存在勞動關係,因工負傷或工作中得了職業病都有權得到救治,申請認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2、被告有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定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工危害。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承擔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責任
勞動合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工傷待遇,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這一規定適用所有的企業(個體、私營),參加保險與否不影響勞動者在發生事故後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這是企業義不容辭的法定責任。
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工作中發生意外(工傷)概不負責,這是與法律相違背的。《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不能以職工工傷造成停產和影響經營而拒付醫療費用,這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違背了社會公德,不能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益,把提高經濟效益與職工工傷(生職業病)後應享受的待遇相對立是錯誤的。
因勞動關係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是普通損害賠償案件中的一種,但它與普通損害賠償案件不同,它必須是以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為前提,因此它可能出現違約和侵權的競合,一旦引起訴訟受害人不可能同時實現兩個請求權,審理該類案件時要注意鑑別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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