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成立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為了更好的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會要求某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所謂舉證責任,也即證明對方導致了糾紛發生的證據舉證,不同的案件的有舉證責任的主體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勞動關係成立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的相關信息。
勞動關係成立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它首先明確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接着明確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就特定證據提供責任的強制分配原則。那麼,要證明勞動合同的成立到底適用哪種原則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勞動合同並非唯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也應當持有。因此,“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強制分配原則在這起案例中並不適用。此案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由於一般提起勞動糾紛訴訟的主體是,由於用人單位的某種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的勞動者,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般的勞動關係成立舉證責任是由勞動者承擔的,但是對於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考勤記錄等信息,由用人單位承擔。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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