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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係時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原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不得對原用人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當原用人單位明確告知不予同意,要求改正的,勞動者不得再另行建立勞動關係,否則,原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下,若勞動者的第二用人單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與第二用人單位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係時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