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是否屬於勞動關係?
不屬於,簽訂勞務合同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勞務合同應當為一般的僱傭關係,不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依法簽訂的為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務關係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務者完成工作後,用工單位支付報酬,這種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所以並不是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關係怎麼舉證的?
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對勞動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下憑證可以作為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保的記錄;
2、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怎麼區分的?
1、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
2、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
簽訂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關係,確立勞動關係時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不僅能夠在法律層面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規範企業的規章制度。如存在特殊情況,未簽訂勞動合同時,也可以根據考勤記錄,工作證,工資條等材料來確定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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