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勞動關係有哪些?
職工同企業簽署了勞動合同,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之後發生合同糾紛的話,要在勞動合同法的框架下處理。而目前社會分工很細,用工市場也很複雜,有些人儘管付出了勞動,但是同單位之間建立的並不是勞動關係,那麼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勞動關係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根據有關知識告訴大家。
一、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勞動關係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依法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不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國家職權不能作為合同的對象,從而不能把公務員祝為僱員。我國當前採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關係,由國家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範。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法》。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毫無疑問,農民屬於勞動者的範疇,但農民勞動關係是否由《勞動法》調整,爭議很大。現在立法的態度是,農村勞動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合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鄉鎮企業的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僱主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仍應是《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3、現役軍人
正在服役的軍人肩負着保衞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任何國家均規定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適用勞動法,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家庭保姆適用勞動法。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我國也是如此。
二、勞動關係調整的對象有哪些?
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的規定。《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作了規定。根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具體為:
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
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是有適用範圍的,像公務員工單位建立的關係、全日制學生、退休人員從事兼職的活動,都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勞動關係。退休人員返聘,為單位提供服務的,應該算作僱傭關係。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有幾個標準,其中主要的就是看雙方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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