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區別有哪些
一、勞動用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區別有哪些?
(1)工作時間不同。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其餘可以不用繳納。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週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二、全日制用工關係勞動合同中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在司法實踐中,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比較靈活的用工模式,如果平均每天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每週工作的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小時,像這種用工模式就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之後,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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