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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與小時工的區別

一、非全日制用工與小時工的區別

非全日制用工與小時工的區別

1、非全日制用工相當於現在普遍用的“兼職”含義。非全日制用工,不要求對員工考勤,一般指的概念就如同現在常用的“兼職”工作含義相類似,要求的是確認與對應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至少工傷保險

2、小時工是指的按照小時計算工資的一種工作方式,表達的是一種計時工資的概念,一般來講包含的範圍可能會與兼職工有重合部分,但是不排除因工作特殊的需要,用人單位有固定的小時工需求,那麼將於員工簽訂的是正式勞動合同,並且在工資支付方式上選擇計時工資,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二、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範: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在我國相關的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口頭約定相關的勞動協議,如何全日制的或小時工,應積極的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單位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勞動保護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