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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有何區別

法律1.03W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有何區別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有何區別
1、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有以下區別: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全日制以日計酬為主;非全日制的當事人可以簽訂口頭協議,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而全日制的當事人要簽訂書面的合同並且要依法解約,程序更為複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