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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和臨時性用工區別是什麼

一、非全日制用工和臨時性用工區別是什麼?

非全日制用工和臨時性用工區別是什麼

(一)、臨時工

1、 臨時工的特點之一是靈活性,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解僱,又不用揹負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等其他成本。

2、 弊端:臨時工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3、 臨時工通常以日計酬,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無升遷和年終獎,不享受正式工的福利待遇。

(二)、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雙方協商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即用人單位可以不用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是由員工自行繳納。

3、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臨時工是否需要籤合同嗎?

臨時工在現在一般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對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9條中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另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所以非全日制工也就是臨時工並不一定要簽訂合同。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裏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兩類。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所以現在在我國,説臨時工其實一般也是指非全日制工。

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對於非全日制工,其實單位可以與之協商約定是否簽訂合同,這並不是強制要求必須簽訂合同。另外即使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不一定就是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也是允許的。

現在就業的形式有合同制和臨時工,合同制的工作相對於臨時工來説要相對穩定,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續簽,用人單位也必須給勞動者上社會保險,違法辭退勞動者還要支付經濟補償,臨時工就沒有這些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