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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特點有哪些

一、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特點有哪些?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特點有哪些

1、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者的工資形式採用的是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的計時工資制

按照我國關於工資(薪酬)的相關規定看,我國工資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計件工資制度,二是計時工資制度。計件工資制度是用工方預先規定計件單價來計算勞動者工資的一種制度。它不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工資,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或工作量來計算工資。計時工資制度是指按照勞動者技術熟練程度、勞動繁重程度和工作時間的長短支付工資的一種制度。這種工資形式主要用工時(工作時間)來計算工資,其計算標準主要有以小時為單位、以日為單位、以周為單位和以月為單位四種。

2、勞動者在同一用工單位每日或每週累計工作時間短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就業形式嚴峻,另一方面新的服務領域大量出現短時用工需求,為了促進靈活就業,法律設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此種用工形式下勞動者就可以與多個用工單位發生勞動關係或與其他個人發生僱傭關係,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和收入問題的同時滿足用工主體用工的需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原則保持一個勞動關係是勞動法律對勞動關係的原則規定,但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後已經突破該原則,即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勞動者可以與數個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從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因為勞動者在一家用工單位實際勞動時間短,即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週不超過24小時,故勞動者可以利用其餘的時間參與其他社會勞動,建立其他勞動關係、僱傭關係,體現其價值,從而做到靈活就業。如果勞動者在同一家用工單位每天或每週實際工作時間超出法律對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那麼該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關係則有可能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

3、非全日制用工中發放勞動者的薪酬已含相關費用

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發放勞動者的薪酬由工資、福利、保險費等系列單獨費用項目組成,以上費用單獨或合併計發。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勞動者獲取的薪酬則採取包乾制,即非全日制用工中用工主體發放勞動者的薪酬已經包括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等系列費用。故,實務中從用工主體對勞動者計發薪酬的結構分析可以對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予以區別。

4、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關係的終止具有隨時性

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關係終止隨時性是指合同一方在不影響合同履行前提下通知對方即可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約定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一方必須提前數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這一約定是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關係終止隨時性原則的,雙方的關係則有可能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如果雙方的用工關係實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約定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一方必須提前數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也不違反法律之規定,該約定內容對雙方應具有法律效力。

5、非全日制用工中計發工資日期較為特殊

事實上,非全日制這種勞動關係本來也是為了促進就業,這樣在用户時間上相對靈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將勞動資源和勞動潛力發展到最大化,因為很多勞動者可以在工作之餘和其他單位建立這種非全日制的用工模式,這也是法律上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