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有哪些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區別有哪些?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作時間不同。全日制用工一般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的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時的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時,每週工作六天,還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體現了其靈活就業的特點。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3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按目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除工傷保險外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則不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
第六,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週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次。
非全日制用工在某種程度上也節省了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通俗的來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話實際上就是兼職,這種用工方式比全日制用工關係靈活的多,單位也沒有義務給非全日制用工關係買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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