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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投敵叛變罪的認定

兩者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與境外有聯繫,但兩罪有明顯的區別: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的直接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後罪的直接客體是狹義上的國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2)犯罪客觀特徵不同。本罪是投降敵人或投奔敵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這是本罪唯一的表現形式,亦即本罪行為人為之效力的只能是敵人,即敵對勢力,包括國內的和國際的。間諜罪的行為內容則包括三種,即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間諜活動任務;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可見,間諜罪的行為人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敵對國家或勢力,也可以不是敵對國家或勢力。

(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後罪則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間諜罪沒有特定的目的。

在國內大陸上與海外敵對勢力建立聯繫,參加其組織,接受其指揮,潛伏在大陸進行顛覆、破壞的,也是投敵叛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組織是間諜組織,則構成想象競合,應按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罰。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兩罪都存在背叛國家的特點。而且犯罪主體都是中國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區別:

(1)犯罪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後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敵叛變的行為,後罪是勾結外國,危害國家獨立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與之對立的是社會主義,後罪故意及目的所與之對立的是愛國主義。

標籤:叛變 認定 投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