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敵叛變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對刑事犯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其實主要是考慮實際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在符合的情況下,如果同時又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的,那麼才會最終認定構成犯罪。而不同的罪名在認定標準上面的要求不一樣,那投敵叛變罪認定標準是什麼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投敵叛變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投敵叛變,即投奔敵人或者敵方的的背叛國家或者政府行為。
關於投敵叛變罪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背離這種義務,實施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投敵叛變罪。
(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投敵叛變,即投奔敵人或者敵方的的背叛國家或者政府行為,鑑於此,我們主張,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背離這種義務,實施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投敵叛變罪。
(三)投敵叛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為,不論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成。如果行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敵人的,不構成本罪。
二、投敵叛變罪的處罰
犯投敵叛變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或者率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攜帶武器或國家祕密投敵叛變的;脅迫他人與其一同叛變的;高級官員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如機要人員)叛變的,等等。
武裝部隊人員,是指在國家正規部隊或者其他武裝組織中服役的人員,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國,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不脱離生產的羣眾性的武裝組織,是我國人民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有力助手和強大的後備力量。這三種人員,是維護和保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帶領他們投敵叛變,對國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因此,對帶領他們投敵叛變的,從重處罰。
上文中就投敵叛變罪認定標準作出了介紹,其中還是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客體、客觀要件、主體以及主觀要件。雖然每個犯罪都有這四方面的規定,但因為具體的內容不完全一樣,正好能夠讓我們區分一些相似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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