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敵叛變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相關行為的,那就會被認定為投敵叛變罪。那麼我國對投敵叛變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叫投敵叛變罪?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投敵叛變,即投奔敵人或者敵方的的背叛國家或者政府行為。
關於投敵叛變罪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背離這種義務,實施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投敵叛變罪。
(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投敵叛變,即投奔敵人或者敵方的的背叛國家或者政府行為,鑑於此,我們主張,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背離這種義務,實施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投敵叛變罪。
(三)投敵叛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為,不論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成。如果行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敵人的,不構成本罪。
二、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可以是一種單純的叛逃行為,不要求投奔敵人營壘,不要求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投敵叛變罪是一種投奔敵人營壘並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務期間實施;投敵叛變罪沒有這種要求。
(二)主體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掌握國家祕密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犯罪主體一般要件的中國公民。
三、投敵叛變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投敵叛變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或者率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攜帶武器或國家祕密投敵叛變的;脅迫他人與其一同叛變的;高級官員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如機要人員)叛變的,等等。
武裝部隊人員,是指在國家正規部隊或者其他武裝組織中服役的人員,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國,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不脱離生產的羣眾性的武裝組織,是我國人民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有力助手和強大的後備力量。這三種人員,是維護和保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帶領他們投敵叛變,對國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因此,對帶領他們投敵叛變的,從重處罰。
具體在量刑處罰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才行,而一般情況下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但如果情節嚴重那此時最高可以對行為人處無期徒刑。而要是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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