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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投敵叛變罪的判罪標準?

一、刑法投敵叛變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投敵叛變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投敵叛變罪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敵人、背叛國家。行為的具體表現: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

二是投奔國內的敵對方面;

三是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絡,成為敵方助手,實際上已背叛國家;

四是在戰爭狀態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內的敵方,或者被捕、被俘後敵人。

投敵的目的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而是羨慕資產階級生活方式,追求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或者為了投親靠友、求學、做工、繼承財產等,投奔敵方的,不構成本罪。

投敵叛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從刑法學界的研究狀況來看,對投敵叛變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有多種多樣的表述。

所謂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是指主動投奔國際國內上的敵對勢力,自甘背叛國家和人民。投奔敵人、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既可以是主動投奔到敵人控制的區域,也可以是投向敵對國家或敵對勢力,或者其在非敵對國家、敵對勢力範圍中的外交使領館或代表機構、辦事機構。

所謂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敵人,是指行為人由於上述原因被敵人或者敵方控制以後,主動要求投奔敵方,或者受金錢、美色、地位等利誘而變節,或者受脅迫而被動。

所謂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是就行為人敵人或者投奔敵方的行為本身而不是就其投敵行為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來説的,至於行為人投敵後是否實際上實施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是否發生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出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敵人或者投奔敵方,背叛國家或者或者政府的行為足以説明其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

對於投敵叛變行為的認定,應當基於當事人的身份而定,本罪的認定一般是軍隊人員或者涉及到國家安全的關鍵人員,對於上述人員存在投敵叛變的,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行為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