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分裂國家罪的界限
兩罪的客體是相同的,即國家的統一;兩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國家。
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一是實施的行為不同,本罪是煽動行為,後罪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的行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單個人即可構成,後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是煽動的故意,後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體雖都是一般主體,但在實施中是有所區別的。本罪的實行者多為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後罪的實行者則多是竊據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當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義分子。
二、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雖然兩罪都實行了煽動行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屬一類犯罪,但它們有如下主要區別:
一是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同,本罪是煽動分裂國家,即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後罪是煽動覆滅現存政權,另立新政權。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這一點從上述區別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統一,後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及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統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愛國主義的問題,後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問題。
三、本罪與煽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體不同,本罪客體屬國家安全的範疇,後罪的客體則是民主權利的範疇。
二是行為內容不同,從兩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確表現。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須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後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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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量刑標準
1、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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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勾結外國前者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棉勾結,危害我國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也是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已經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實際後果。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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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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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敵罪的認定
本罪所敵人指國內外帶有軍事性質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武裝力量。敵人包括國內敵人和國外敵人。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武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