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怎麼構成的
1、概念不同
投敵叛變罪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行為會直接或間接造成國家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2、客體要件不同
投敵叛變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安全,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
叛逃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3、客觀要件不同
投敵叛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叛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首先,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危害了國家安全的,才構成犯罪。其次,必須是擅離崗位叛逃,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第三,要有叛逃行為,包括兩個方式:一是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最後,叛逃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故單純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內等並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4、主體要件不同
投敵叛變罪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叛逃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
5、主觀要件不同
投敵叛變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叛逃罪是指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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