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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認定

構成本罪,行為人既要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要有招搖撞騙的活動。如果行為人僅僅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冒充軍人,沒有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則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進行了招搖撞騙的活動,但不是冒充軍人名義實施的,則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處理。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區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

二者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儘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斷的原則。結合這兩個罪名的法定刑及這種犯罪的實際情況,一般認為,應該區分為騙取財物是否屬於數額巨大兩種傳況分別對待,並都貫徹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在騙取財物不達數額巨大的情況下,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有數額較大的條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在構成上無數額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顯而易見,後者重於前者,因此這時應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定罪,如果達到數額巨大的情況,詐騙罪則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達無期徒刑,顯然詐騙罪重於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因此,在冒充軍人騙取財物數額巨大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已不再能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所包括,而應適用數罪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詐騙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