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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的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要注意:本罪以“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雖然有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的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程度,或者雖然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但只屬一般參與者,尚不屬積極參加的,則都不構成犯罪,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但不知是軍事禁區,可按其他有關罪定罪處罰,不按本罪處罰。

二、此罪與彼罪

1、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相同。

其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前罪的客體是軍事禁區管理秩序;後罪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2)侵害的對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對象是軍事禁區;後罪侵害的對象是公共場所。

2、本罪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禁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秩序。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禁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區。

3、本罪與武裝叛亂形式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行為的界限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中的持械衝擊軍事禁區,用武裝叛亂罪中的持械衝擊軍事禁區相似。對以武裝叛亂形式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屬想象競合犯,按照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定武裝叛亂罪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