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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用金額定罪嗎?

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用金額定罪嗎?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用金額定罪嗎?

不用,金額定罪一般是詐騙罪和盜竊罪等才適用,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時屬於行為犯罪,即依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定罪的。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

1、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軍人名義,進行炫耀,實施欺騙活動。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偽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謂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也包括榮譽待遇、異性的性愛等非物質利益。若行為人謀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為人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等等,不構成本罪。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人民法院對於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非常大的,可以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最多不得超過七年,而詐騙罪的刑事處罰則有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