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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冒充僧侶定性為招搖撞騙罪嗎

一、招搖撞騙冒充僧侶定性為招搖撞騙罪嗎?

招搖撞騙冒充僧侶定性為招搖撞騙罪嗎

招搖撞騙冒充僧侶是不能定性為招搖撞騙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才構成招搖撞騙罪,這種情況定性為詐騙罪的可能性大一些。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招搖撞騙罪損害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行為。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願”交出財物。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

二、詐騙罪的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和招搖撞騙實際上還是有一定區別的,但受害者所能夠看到的最終的結果就是對方通過這些坑蒙拐騙的方法,騙走了自己的錢,可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這是很嚴肅認真的一件事情,不是什麼樣的詐騙行為都能定性為招搖撞騙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