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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牽連犯嘛?

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牽連犯嘛?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牽連犯嘛?

不是,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例如,以偽造公文的形式騙取他人'財物,詐騙財物的目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偽造公文的手段行為構成偽造公文罪,兩個犯罪形成目的與手段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武裝部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二、怎樣構成牽連犯?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説,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如何認定牽連關係,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説、客觀説、折衷説三種觀點。筆者認為這其中的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既要求牽連意圖、又要求行為之間內在因果聯繫的折衷説比較科學。

三、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數罪獨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獨立性,而牽連犯數罪都具有獨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於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或者完成行為吸收未完成行為,例如既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而成立牽連犯是由於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有牽連關係。

人民法院在處理牽連犯時,一般都是採用從一重罪處罰或者是數罪併罰,因為牽連犯的犯罪嫌疑人是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犯罪行為,所以觸犯的罪名也是多個,此時就存在競合問題,但是一般情況下,由於各個罪名的處罰標準不一,所以都是按照處罰重的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