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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處罰規定

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處罰規定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處罰規定

1、按照刑法第372條之規定,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

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戰時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因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引起軍政、軍民、軍警糾紛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損害軍隊聲譽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何區別

(一)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 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二)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三)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四)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 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儘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

近年來,假冒軍人的違法犯罪活動屢有發生,且有發展趨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羣眾對軍隊的信任和人民軍隊享有的崇高聲譽,冒充軍隊單位和現役軍人招搖撞騙,攫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他們有的打着部隊旗號擺攤設點、行醫售藥、兜售偽劣商品;有的假冒、盜用軍辦企業的名義,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侵害了羣眾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經濟秩序,而且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和軍人形象,干擾了軍隊的正常工作,影響了軍政、軍民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