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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事實在一定程序是具有相似性,但對於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區分兩者的差異,結合實際調查取證情況,準確的對詐騙罪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進行量刑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