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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司法解釋

(一) 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標籤:銷售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