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犯罪。此外,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刑法》第149條之規定,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2、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
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後者的範圍很廣泛。
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而後者則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3、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對所生產或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產;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則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產、銷售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進行生產、銷售。
4、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區別在於:本罪沒有致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則具有通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方式達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目的。
5、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區別在於:
(1)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失火罪或過失爆炸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2)因果關係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不是因為行為本身,而是因為產品不符合標準,失火罪和過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是行為本身,而不是因為產品不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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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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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一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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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二)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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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3、主體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