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怎麼判?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怎麼判?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情節承擔如下處罰: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本條規定處罰。

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一般為某一類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或行業標準而進行生產或銷售,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採取放任的主觀心態。客體既包括國家的專門監督管理制度,又有對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説侵犯。犯罪對象為能夠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其他產品等。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同時,本罪為結果犯,即只有為此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方可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產品安全標準,由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總的原則可參閲《產品質量法》,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

兩罪的犯罪構成基本相同,只是在犯罪客觀方面存在差別。本罪的犯罪對象具有不同於後者的特殊性。一是產品所不符合的是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的標準,而非一般的質量標準;二是其犯罪對象是諸如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器具等本身必須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要求的特殊產品。而後者的犯罪對象則範圍廣泛得多。在客觀方面,兩罪的表現形式存在差異,本罪為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而後者則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等,

涉及生產、銷售不合格標準產品的話,會對民眾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一定的損害。並且不能夠保證當事人的人生財產安全。也是對消費者的一種欺騙行為,所以我國對於這種行為是進行嚴格打擊的。這也是為了保證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具體處罰要根據其行為來進行判斷。

標籤: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