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一、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和界限規定
1.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對所生產或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產;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則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產、銷售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進行生產、銷售。
2.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區別在於:本罪沒有致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則具有通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方式達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目的。
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區別在於:
(1)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失火罪或過失爆炸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2)因果關係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不是因為行為本身,而是因為產品不符合標準,失火罪和過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是行為本身,而不是因為產品不符合標準。
涉及到犯罪分子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要件來認定主體情況的, 但相關違法事實的行為,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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