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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什麼?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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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老百姓在超市裏市場上購買食品時,往往寧願多花點錢買放心,也不願意低價買三五產品,這其中的原因就在於很多不法商家為了追求高利潤,用低廉的劣質原料製作食品,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什麼?

一、什麼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具體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衞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四)本罪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認定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安全標準的理解與適用。

食品安全法中存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這三種標準,那麼在定罪時應依照哪個標準?筆者認為應依據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

第一,這是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所決定的,地方標準的制定會影響刑法的平等適用,加劇地方保護;

第二,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沒有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但該標準僅能夠在企業內部適用,屬於企業的一種自律性標準。

(二)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區分

“安全”與“有毒、有害”在認識上必然存在一部分競合。從一定意義上説,有毒、有害的必然是不安全的,但不安全的並不必然是有毒、有害的。從性質上來説,食品安全標準是法定的標準,而有毒、有害是客觀的事實,安全標準低於有毒、有害的標準,所以在具備有毒、有害性時就不再進行“安全標準”的判斷。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什麼罪? 通過以上的解釋,我們不難看出,國家在食品方面的監管是非常嚴格的,在定罪方面也有清晰的標準,對於違法行為必將嚴懲不貸.也希望大家的購買食品時購買有食品安全標誌的食物,提高自身的安全警惕性.

標籤: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