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怎麼判?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怎麼判?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怎麼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情節承擔如下處罰:

1、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本條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必須達到安全標準,否則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為此,《產品質量法》第8條規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國家還通過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了這些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監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產、銷售許可證制度。凡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即侵犯了國家對這類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這類產品若不符合質量標準,往往會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危害後果。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

1、所謂電器,是指各種電訊、電力器材和家用電器,如電線、電纜、電熱器、電飯鍋、電視機、收錄機、音響組合、錄像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電風扇等。

2、所謂壓力容器,是指儲存高壓物品的容器、如高壓鍋、壓力機、氧氣瓶、壓力洗衣機等。

3、所謂易燃易爆產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燒或者爆炸的物品,為鍋爐、閘門、發電機、煤氣製造系統的煤氣發生爐、煤氣罐、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等。

4、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是指除上述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以外的產品,如汽化油爐、汽水瓶、啤酒瓶等。 這些產品都具有共同特點,即危險性、危害性、破壞性強,一旦發生事故,對人們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極大損失。正因為如此,國家對這類產品制定了嚴格的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不僅僅是一般的質量標準。

這些產品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所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指國家或者某一行業的主管部門圍繞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而就某一類產品的質量所規定的具體指標,該標準因產品的不同而不同。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在生產環節上表現為,對所生產的電器、壓力容器等產品是否符合標準採取放任的態度,或者明知所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而仍然繼續生產的;在銷售環節上表現為,明知所銷售的產品不符合標準而仍然予以出售的。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如雖然嚴格要求了產品質量,但因為某一疏忽行為而導致出現了不合格產品的,或者銷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等等。

產品安全問題在當代的中國,是受到格外關注的,產品生產完畢之後,必須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是行業標準,各個標準是不一樣的,但不管怎麼樣,只要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將構成犯罪。

標籤: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