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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1.6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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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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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單位犯罪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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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本罪的犯罪對象也屬於偽劣產品的概念範圍之內,所以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一些相似之處。但本罪由於其客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而獨立出來,並與之相排斥,故而在犯罪對象、犯罪客體及認定犯罪的標準上都存在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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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衞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