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叛逃罪的法規競合問題
《刑法》(以下簡稱本法)對軍人叛逃罪和第109條的叛逃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109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軍人叛逃罪。當軍人叛逃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軍人叛逃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
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軍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必須逃亡到境外,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並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觀方面,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軍人叛逃到境外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逃避服兵役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區分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軍人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都有叛變的行為,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
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軍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而投敵叛變罪所侵害的是國家安全秩序。
2、軍人叛逃罪表現為出逃到境外,叛逃後並不一定投靠具體的機構、組織,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敵對的機構、組織,而投敵叛變罪則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須有具體的投靠對象,而且這些投靠對象必須是敵對的國家、集團、機構、組織等。
-
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在於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規,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二)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的法條競合《刑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軍人過失...
-
戰時臨陣脱逃罪概念
戰時臨陣脱逃罪,是指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
逃離部隊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司法解釋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38條規定的。該條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