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1.32W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界限。前者是因軍事需要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緊急情況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依法作出的有償使用公民、單位的財物,與後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由軍人擅自進行的搶劫、掠奪戰區無事居民財物的行為有着本質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後者擅自進行;前者有償使用,後者無償佔有;前者出於國家的軍事需要,為了國家的國防利益,後者則是出於個人非法佔有的目的,為了滿足私慾;前者包括一切財產,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後者一般僅限於動產;前者既可在後方,又可在前方,後者則必發生在前方即軍事行動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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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量刑標準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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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逃離部隊是違反軍紀軍法的行為,仍然煽動其逃離部隊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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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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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立案標準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