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立案規定?
一、我國刑法對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立案規定?
我國刑法對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立案規定,是根據《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或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能夠給予救治而拒絕搶救、治療。凡戰時涉嫌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的,應予立案。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區分本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的界限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都侵害了戰時救護秩序,犯罪的對象都是我軍的傷病軍人,主觀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也有相同之處,在定罪上 界限不易劃清。其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有所不同。遺棄傷病軍人罪是將傷病軍人丟棄,使其不僅得不到救護治療,而且還面臨脱離部隊的更大危險。而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則僅是使傷病軍人在醫療救護單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傷病軍人脱離部隊和醫療救護單位的危險。
(二)區分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1、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罪過的表現形式不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而醫療事故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出於疏忽或者輕信的態度。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表現為不作為的行為犯,客觀上並不要求造成致傷病軍人傷殘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犯罪對象是軍人,而醫療事 故罪則屬於結果犯,必須造成傷病人員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犯罪行為即可以是不作為的,也可以是作為,犯罪對象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對於傷病軍人的救治是需要由醫療部門及時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在戰時更需要積極進行配合治療,對於有關人員存在拒不救治的行為,顯然是嚴重的侵犯了國家對於傷病軍人保護和管理的相關規定的行為,需要從嚴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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