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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戰退役軍人何時認定

參戰退役軍人認定時間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認定退伍軍人的參戰身份主要有以下幾種:
1、直接認定。一是本人退伍檔案中有參戰文字記載的,或本人提供的參戰立功、授獎證件等相關原始證明材料的人員。二是總參提供的14類參戰部隊和參加涉核部隊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的可直接認定其參戰或參試身份。
2、找兩個以上戰友作證認定。對退役檔案無參戰文字記載或有退伍證但查找不到檔案人員的身份認定。主要認定程序一是由本人寫一份參戰經過文字材料。二是有2名以上“四同”戰友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人必須是有原始參戰文字記載的退役人員。三是證明人與被證明人必須具備“四同”條件,即同時間參戰、同地點參戰、同一個部隊代員,同屬一個營或一個連。四是證明所出具的證明材料必須是實事求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個人退伍證遺失又查找不到退伍檔案,立功授獎等原始依據的,不能認定其參戰退役人員。以鄉鎮為單位,將這些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入伍時間、退伍時間、部隊番號和代員等基本情況進行彙總後,由縣民政局統一向市、省民政部門逐級彙報。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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