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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殘害居民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戰時殘害居民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戰時殘害居民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戰時殘害居民罪的量刑標準是5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最重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聚眾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首要分子,殘害無辜居民多人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巨大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惡劣的,嚴重影響我軍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殘害大批無事居民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特別惡劣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我軍重要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等等。

二、戰時殘害居民罪的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2、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辯護意見權。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刑

9、拒絕辯護權。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戰時殘害居民罪的犯罪主體非常的特殊,構成此罪,是因為在作戰的過程中當事人去殘害無辜的居民,而且,此類犯罪行為一般都是由軍事法庭進行審判的。作戰時期搶奪無辜居民的財物,也是我國法律制度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