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戰時激發官兵的鬥志,保持部隊高昂的士氣,是奪取作戰勝利的重要條件,也是我軍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務。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行為,背離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和我國政治工作基本原則,挫傷軍隊士氣,嚴重妨害作戰,危害國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軍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時情況下,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所謂造謠惑眾,是指編造、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歪曲誇大事實真相而在軍中散佈的行為。所謂擾亂軍心,是指使軍人受到迷惑、矇騙,不知事實真相而產生怯戰、厭戰、恐怖情緒,攪亂軍人心理,使其心神不寧,鬥志渙散,嚴重影響部隊命令、行動的執行。如誇大敵方兵力或武器裝備性能;編造敵軍境援事實;捏造我方失利、傷亡慘重及軍需物資困難;散佈我方部隊不協調行動或拒不執行命令的謠言;極力誇大敵方武器的戰鬥力、殺傷力,貶低我方武器性能;吹捧敵方領袖,貶抑我軍首長;喧染戰爭殘酷;等等,從而使軍心動搖。至於其方式,有的是自己捏造後並加散佈;有的是明知為謠言而仍加擴散;有的是利用傳話、喊話、口號、演講、報告、電視、電影、錄像等公然散佈謠言;有的則是採用書信、傳單、標語、書籍、抄本等散佈謠言;如此等等,只要其內容屬於捏造,並在戰時針對了不特定的軍人予以擴散,足以擾亂軍心的,即可構成本罪。擾亂軍心,這裏既為結果,又為目的。行為人意圖擾亂軍心實施戰時造謠惑眾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雖有行為,但不足以擾亂軍心的,則亦不能構成本罪,如只是捏造某戰士的母親病危,雖然對該戰士的心理可能造成影響,但不會危及軍心的穩定,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基於間諜、投敵叛變、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等犯罪的故意,而捏造謠言,蠱惑、擾亂軍心的,應依牽連犯按一重罪治罪科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説的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鬥志,仍加以宣揚、擴散。其動機,有的是怯戰、厭戰,通過造謠惑眾,達到躲避戰鬥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評、處分,或未能評功受獎,通過造謠惑眾,達到泄憤、報復。
二、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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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戰爭時期,軍人對外抗敵,軍心的穩定就是很重要的。穩定了軍心,其實也就是取得了大勝利,畢竟團結一致之後,才能有更強大的戰鬥力,驅逐外敵保衞國家。若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人編造謠言動搖軍心,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之後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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